如何应对公司恶意逃债?洛阳债务纠纷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1.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
中国法律规定,公司有解散事由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有利息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
2. 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1 公司解散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或者不进行清算而谎报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公司注销未依法清算,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3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损坏或者丢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4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丢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5 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银行债务即将到期前,企业无偿处置财产或放弃债权;如果公司的财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被处理,导致银行债务被偿还,可以确定银行逃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