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债权债务分享破产债权的申报流程:
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构申报债权人的债权,以阐明其按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图。破产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前提。
一、申报破产债权之范围。《破产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确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破产债权。”债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中的权利将被消除,即债权不再存在。《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二、申请破产债权的期限。申请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者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限。《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单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破产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三、破产债权申报之内容。《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数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包括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债权的内容和理由、债权的性质等。
四、受理破产债权申报的机构。债权人应当向法律规定的机关申报债权。否则,债权申报无效。《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破产债权申报之效力。破产债权声明具有两种效力:(1)参与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投票权、根据破产程序接受债权偿还的权利等;(2) 由于宣布破产债权,债权限制被暂停。